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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楼房的赶紧看!国务院通知!遇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时间: 2019-04-08 18:01 分类: 公示公告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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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房价已经很令人崩溃了

然而,有房的业主就很好过吗?

那是你还没碰到让人糟心的物业啊!



平日里

总能看到各种关于“物业”的爆料


比如小区汽车玻璃被砸

查监控时才发现

小区摄像头就是摆设

比如小区路面、雨污管等

配套损坏许久

物业迟迟不来修缮

比如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

等小区着火

才发现物业根本没管理过

......




现在,新法规来了,

今后某些物业不作为、乱作为有治了↓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新增关于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等规定。



那么,这次修改和废止的《物业管理条例》

哪些和我们的生活关系比较大?


以下8种情况

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以上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物业费,

要是有如下情况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遇到这种情况

物业可能还得给咱“倒找钱”

  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你每天下班回小区

有没有发现类似的广告

▼ 

它可能是这样的



▼ 

或者这样的



▼ 

又或者是这样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

就有人质疑

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

苏杭有小区给业主发了100多万元



重庆、成都也有小区给业主发钱


沈阳的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

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

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

心存疑虑的

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

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物业费从来不是目的

谁也不想下班回家看到

一个乱糟糟的小区没人整理


希望物业公司尽责尽力

同时,业主也要多份理解

只有这样

我们的小区才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