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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时间: 2017-04-26 09:46 分类: 最新资讯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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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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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受理符合条件人员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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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金〔201352号)

3.《关于转发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工作通知》(成银发〔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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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像/条件


对象:

1.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领办创业实体的市属高校在校大学生。

2.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

条件:

1.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时必须是网店注册后1年以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2.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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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⑴身份证件: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军人退出现役证明材料,刑释解教人员期满证明材料。⑵本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开办网店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⑷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2.小企业申请。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应提供:合伙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合伙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吸纳的就业困难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同意融资担保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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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⑴贷款条件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对象中,农村妇女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经所在地村委会会同所属乡(镇、街道)妇联组织调查核实后,报县(区)妇联组织初审。领办创业实体的在校大学生向所在高校申请,由所在高校初审。其他个人向所在社区申请,经所在社区调查核实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⑵贷款条件审核。对经初审合格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市经开区由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填写推荐意见,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⑶担保条件审查。对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对审查合格的填写承诺担保意见,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⑷贷款发放。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承贷银行应核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及用途。对通过审核的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小企业申请。⑴贷款条件审核。小企业向注册登记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地为市经济开发区的应向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⑵担保条件审查。对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的小企业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担保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⑶贷款发放。对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企业贷款申请,承贷银行应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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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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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巴中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江北滨河路87号,新中医院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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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