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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3-23 10:58 分类: 巴州就业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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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大规模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 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 办法》《巴中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从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 训和创业培训。各区县(含经开区,下同)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 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制订年度职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培训补贴资金,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

就业技能培训要以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就 业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

创业培训要以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成功创业、推进创业带动  就业为目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 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创业培训包含SIYB 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 GYB、  创办你的企业 SYB、 改善你的企业 IYB、 扩大你的企 业EYB)、  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等相关课程, 具体操作办法按《巴中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领使用管 理实施细则》《巴中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网络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主体包括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 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 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 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 (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原则上全部向以上培训主体开放。

第四条  培训主体实行定点管理或备案审核管理。按照属地 管理权限,由市、区县人社部门(含经开区人社中心,下同)根  据当年就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含劳务品牌、返乡创业培训)、  属地培训机构数量、培训层次等级、批设职业(工种)分布、参 训群体对技能创业培训需求等因素,按照"公开规范、自愿申报、 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方式和程 序由各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各类具备条件的培  训机构(含认定的省、市级劳务培训基地和市级创业培训定点机 构)实行统一定点管理或备案审核管理。培训机构经人社部门认定或备案审核同意后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第五条  培训主体应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区域(教学场 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确需跨地域开展培训的,需由相应机构备案同意:

(一)本市内跨区县开展培训。区县人社部门设立审批的培 训机构到属地以外的区县开展培训,由需求地人社部门(含经开 区人社中心,下同)按第四条规定受理后,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备 案申请,经备案同意后,方可跨区县开展培训;市人社部门设立 审批的培训机构可直接到各区县开展培训,由需求地人社部门按 第四条规定实行定点管理或备案审核管理,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二)跨市(州)开展培训。省内其他市(州)或省级通过 设立审批的培训机构到我市各区县开展培训,按市内跨区县开展 培训相关规定执行。承担市本级培训的,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管理机构按第四条规定受理后,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备案同意后开展培训。

第六条  市、区县人社部门要通过网站或其它有效方式,及 时将当地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或跨市(州)、区县备案审核培  训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项目、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 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并根据培训项 目,及时督促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将公告信息录入至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市、区县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培训机构绩效考评 和退出机制,将培训机构纳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各类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包括政策 制定、宣传解读、规划计划编制下达、培训机构定点管理或备案 审核管理、资金分配、审核拨付与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市、 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按培训项目分 类(劳务品牌、返乡创业培训项目由农民工服务中心实施,其他 职业培训项目由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经开 区负责辖区的各类培训)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开班申请受理、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培训补贴申报资料初核等)。

第九条  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 中心、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及时发布培训信息,参训对象可就近在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四川 e 就 业”、四川职业技能提升网络培训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平 台,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报名参训。参训对象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第十条  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务品牌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含返乡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含返乡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 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含线上培训), 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按培训项目分类向属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其中:企业直接向当 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经开区实施的各类培 训(含企业职工培训)均向经开区人社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流程 和所需材料按现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有 关规定执行(2021年各类职业培训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暂按现 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品牌培训由认定的省、市级劳务培训基地承训,其中: 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中(高)级技能培训的,由 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创业培训(含返乡创业)由市级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培训要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 管理,经核实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补贴。要严格落实实名签 到考勤制度,大力推广使用全程视频实时监控、指纹或人脸识别 考勤等技术,加大全过程培训监管力度。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经开区人社中心要对每个培训 班进行现场巡查、抽查或专查,加强对培训实施过程的业务指导, 并按资金管理使用明确的现场检查有关规定,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要及时组织参 训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 核或组织结业考试考核,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市、 区县人社部门要将学员出勤率设置为考核合格、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 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 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 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教学模块的创业培训课 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劳动者已取得同一职业(工 种)较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较低等级的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信用支付”"先期预拨,据实结算"和项目制培训等方式实施补贴。

(一)参训人员自行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 并拨付个人,同时需提供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资料;培 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给培训机构;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企业申请补贴并拨付给企 业,同时需提供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协议。补贴标准、申请补贴所需申报材料按现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各级人社部门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 户,支持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三)各级人社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或企业整 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具体操作办法按《巴中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免费就业创业培训 的,按照《巴中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 务中心、经开区人社中心收到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 资料,重点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采取电话等方式对参训学员进行回访。

第十六条  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 务中心、经开区人社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 审结果在部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现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 组织复核和申报工作。根据复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将核定后的补 贴拨付到参训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并将补贴拨付情况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上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申领补贴的培训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 款凭证入账。个人申请培训补贴的,需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补贴性培训参训人员 的就业创业能力,结合实际开展训后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增强就业创业意识,积极促进参训人员就业创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全市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由市人社部 门负责,并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 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 的筹措、管理。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经开区人社中心按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 务中心、经开区人社中心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建立就业创业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完善职业 培训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针对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工作措 施,发挥机构内部审计职能,加强风险防控;市、区县公共就业 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经开区人社中心要依托管 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培训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 范和优化培训工种(专业)、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相应的就业创业培训 台账和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就业 创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 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学员 就业创业情况台账应记载培训结束后学员就业创业信息、劳动合 同签订或企业招(录)用时间、就业岗位、企业联系方式、创业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教学计 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禁止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二)弄虚作假,虚假培训;

(三)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

(四)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督检查;

(五)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

(七)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定点 培训机构或备案审核培训机构资格,当年内不得再承担相关培训 业务。对于在培训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培 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坚持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 责"的原则,建立培训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就业创业培训质效。 市、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经开区人社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培训预警机制,针对企业大规模组织培训过程中学员的安全、网络舆情等做好相应部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