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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原创 巴州就业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05-23 18:00 {{clickNum}}

巴中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 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通过见习实 现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610号)、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1953-2015)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批准 设立的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 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基地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实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巴中经 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具体包括:编制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开展见习基地认定、管理督导、实施奖惩、基地清退等工作。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含巴中经开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担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和落实 就业见习计划,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认定申请和见习岗位需求申 报、审核工作,指导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收集、上报、发布 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受理高校毕业生(青年)见习申请,统筹调 剂就业见习人员资源,负责日常管理、跟踪服务、监督检查、考 核评估、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做好见习人员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见习基地

第六条  申请对象

全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的承办单位。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工作场所和设施,有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见习工作,按 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业务骨干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三)每年能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地申请。符合见习基地申请条件的单位持以下材 料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或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请。

(一)申请报告和《巴中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单位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巴中市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申报表》(附件2);

(五)单位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审核认定。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 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组,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见习 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将拟认定的见习基地名单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文认定为见  习基地,并授予"巴中市xx 县(区)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  习基地”牌匾(附件3)。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时将新  认定的见习基地名单及信息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  息系统V3.0”(以下简称“V3.0 信息系统”),并与新见习基地签  订《巴中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

见习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基地职责

(一)见习基地制定落实见习方案和见习岗位计划。

(二)见习基地应积极主动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见习,并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

(三)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台账,内容包括见习人员信息资 料、见习岗位及期限、见习考勤、生活补助发放记录、见习考核意见以及见习补贴申领等。

(四)各见习基地应每半年对见习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见习工作总结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 管理机构备案,并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和考评 。

第三章  岗位开发

第十 一 条  见习基地应合理设置见习岗位条件,按照多元募 集、量质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做足岗位储备,丰富岗位来源,通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大力募集见习岗位,满足高校毕业生等青 年多元见习需求。通过政策激励和主动挖掘,更多募集管理、技 术、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等岗位,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所学所长。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工作情况的变 化,对岗位需求进行调整,并按需填报《巴中市就业见习基地见 习岗位需求申报表》,提交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见习岗位信息(附件5)。

第四章  见习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校毕业生);

(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时未满25岁);

(三)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身份  证复印件,填写《巴中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 附 件 6 ) ;

(二)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巴中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流程

(一)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持申请材料向 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见习基地提出见习申 请,或通过"四川 e 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线上申请。

(二)受理见习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 对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其见习意向和见习基地需求进行岗位匹配、推介见习。

第五章 招聘与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见习基地自行招聘 或吸纳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介的见习人员,对符合见习条件 的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少数民族、退 役士兵、长期失业或缺乏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优先提供见习岗位。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确定见习人员。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将拟招用见习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 (仅限高校毕业生)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申 请表》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填写《就业见习人员 核实情况表》(附件7),经审核符合见习条件的,由见习基地 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见习基地应坚持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见习人员签订《巴中市高校毕业生(青 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8),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见习时间一般为3- 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具体由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自行协商确定,每名见习人员只能参 加一次见习。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见习人员信息录入“V3.0 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人员管理

(一)见习基地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派遣、业务合作等方 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安 排见习人员的工作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巴中市行政区域。见习基 地不得收取见习人员押金、体检费、工牌费、服装费、培训费等任何费用。

(二)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见习基地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及时将《解除就业见习协议书》 (附件9)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无故连续缺勤3  个工作日或累计缺勤7个工作日以上的;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  度且经教育无效的;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生产经营造成  严重损失的;已落实工作单位实现就业,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自主申请不愿继续参加见习的;不能胜任见习工作的。

(三)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协议,服从见习基地 管理,积极完成见习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见习期间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 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反映或举报: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的;以暴力、威胁 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见习期满后见习协议自动终止,见习基地要根据见习 人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出具《巴中市高校毕业生 (青年)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10)。见习完成后,凡 符合见习基地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聘见习期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见习待遇

第十九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及其他合理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未足月的生活补助根据实际见习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

(一)补贴申报。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见习的见习基地,可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每月25日前据实填报《巴中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1)、  《巴中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 花名册》(附件12),连同见习人员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本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一并提交所在地公共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或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报见习补贴。

(二)受理审核。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见习补贴申请 后,应及时审核,并在“V3.0信息系统”中核算见习补贴期限及金 额。见习补贴标准按照省上文件规定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 人员实际见习时间确定,见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根据见习天数 发放见习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见习补贴月标准÷21.75 天×实际见习天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补贴兑现。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地按专项资金划拨程 序以及“V3.0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 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服务情况进行抽 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规章制度、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协议签订、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习工作台账和见习人员留用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巡查,动态掌握在岗、考勤等情况,填写《巴中市就业见习工作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3)。

(三)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见习基地在开展见习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见习基地应按要求整改。

(四)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合谋或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内外 勾结,存在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骗取、套取就业见 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予以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依纪依规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退还资金数额较大、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估

(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 小组,于每年12月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认定满1年的)进行考核。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采用实地走访、查阅基 地相关资料、随机抽查见习人员等方式,对见习基地落实政策、 见习运行、流程管理、见习效果及《巴中市高校毕业生(青年) 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14)的反馈好评率,按照《巴 中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分表》(附件15)明确的评分细则对见习基地作出评定,确定考核分数。

(三)考核分数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认定为见习基地。

(四)考核分数在85分及以上的见习基地,可推荐升级为市级见习基地。

第二十六条  基地清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清退,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 一)见习基地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

(二)见习基地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需求或连续三年未吸纳见习人员的;

(三)见习基地自愿放弃见习资格的;

(四)破产关闭、注销、吊销执照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依照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就业 见习基地协议、就业见习协议自动终止,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见 习基地。依照本条第五款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禁止申报见习基地 。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七条  对本细则发布之前,执行期未满的临时性、阶段性见习政策,按其规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见习政策有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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