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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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四)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六)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二、设定依据
(一)《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30号)第三章。 《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4〕30号);
(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76号)。
三、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取得居住证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失业后在进行就业登记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依据人社部第23号令规定,将我厅《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失业登记范围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
四、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提供毕业证明或肄业证明原件;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四)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经营停业或歇业证明原件;
(五)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或流转合同;
(八)民办非企业停办的:提供民政部门注销的批复文件;
(九)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
材料说明:
(一)申报材料已有电子档案且有效的,不需提供申报材料。
(二)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以核实的,不需提供申报材料。
五、办事流程
(一)线上办理
1.失业登记申请:服务对象登陆线上平台自助登记失业信息,采集失业人员常住地地理位置,系统按业务规则校验通过后,服务对象签名确认申请信息,提示服务对象上传、建立申报材料电子档案;
2.失业登记复核:授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申请信息;
3.失业登记确认:授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并入库;
4.业务办结后,推送服务评价,及时反馈服务满意度。
(二)线下办理
1.失业登记申请:服务对象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业务,受理机构核对、代为填写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按业务规则校验通过后,服务对象签名确认申请信息,受理机构代为上传、建立申报材料电子档案;
2.失业登记复核:授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申请信息;
3.失业登记确认:授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并入库;
4.业务办结后,推送服务评价,及时反馈服务满意度。
(三)二次办理
电子档案库中已存在有效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1.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以核实的,即时办结;2.需人工核对或实地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
就业创业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村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lzyshbzj.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1233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0827)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一)身份证必须有效;
(二)申请人准备3张近期免冠寸照,无《就业创业登记证》的还需两寸近期免冠照1张;
(三)用人单位必须真实可查;
(四)委托办理需出具委托办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