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巴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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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巴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巴人社函〔2018〕31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川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8〕9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巴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澳台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要求,全面取消港澳台人员在巴就业许可。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作为其在巴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各区县要将在巴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人员纳入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范围,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注册登录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网,同等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各区县要结合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年度报告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工作,抓紧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在线招聘业务信息系统升级工作,支持港澳台人员注册登录和求职应聘。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或参加专场招聘会、在线招聘等活动,促进港澳台人员在我市就业。支持港澳台人员按规定参评省“千人计划”、“天府工匠”等重大人才项目。
二、加强港澳台人员公共创业服务。支持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港澳台学生参加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创业巡诊等活动,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各区县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要积极为港澳台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和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营销管理、团队建设等服务。鼓励港澳台人员在巴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创业。支持港澳台人员参加“中国创翼”、“创青春”等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典型评选。
三、保护港澳台人员就业创业权益。在巴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巴就业的证明材料。各区县要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港澳台人员合法权益。要帮助解决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要支持港澳台人员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与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对接,实现就业和社保信息共享,为他们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提供基础依托。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巴就业创业权益,为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各区县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探索的新做法、新经验,请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联系人:彭恒熙;联系电话:5260045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3日